公务员法2020全文(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释义:第六十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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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释义:第六十条
第六十条 机关根据公务员工作职责的要求和提高公务员素质的需要,对公务员进行分级分类培训。
国家建立专门的公务员培训机构。机关根据需要也可以委托其他培训机构承担公务员培训任务。
【释义】本条是关于公务员培训的依据、方式和机构的规定。
一、培训根据公务员工作职责的要求进行
职位分类制度要求公务员的能力与职位相统一。机关中的每个职位都是根据机关工作的需要而设置的,每个职位在任务、职责方面都有一定特殊的要求,只有按照职位的要求,对公务员进行有针对性地培训,才能使他们熟悉职责范围内的业务。另一方面,由于国家机关的职能与经济、社会的发展、国家工作的重点直接相关,公务员的工作职责也不是一成不变的,公务员必须有计划地接受培训,不断更新知识,提高技能,才能保证胜任本职工作。
二、根据提高公务员素质的需要进行培训
提高公务员素质是进行公务员培训的出发点。从我国的现实情况出发,公务员的素质应包括思想政治素质、法律素质、专业技能素质等,这决定了公务员培训的内容必须坚持多样化,坚持理论联系实际的原则。应当根据提高公务员各方面素质的需要,开展以下内容的培训:
1.根据提高思想政治素质的需要,对公务员进行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理论的培训。我国的公务员制度是建立在社会主义制度之上的,公务员必须认真学习中国特色的社会主义理论,用科学的理论指导实际工作。
2.根据提高法律素质的需要,对公务员进行法律方面的培训。我国宪法第五条第一款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实行依法治国,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公务员作为依法履行公职的人员,他们依法办事的意识和能力是我国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的关键所在。因此,法律法规的培训首先是要培养公务员遵守宪法和法律的意识和严格按照法定权限和程序履行职责的意识;其次是要培养他们理解法律法规的立法原意和精神实质的能力,以在实际工作中能够准确执行和灵活运用法律法规。
3.根据提高专业技能素质的需要,对公务员进行专业知识和技术方面的培训。这方面的培训包括专业理论、专业技能的培训,对于专业技术类公务员还包括专业技术知识的培训。专业技能素质是影响公务员知识素养和工作效率的重要因素。这方面培训的针对性较强,应按照具体职位的要求,选择不同的侧重点,分级分类地进行培训。
4.根据提高其他素质的需要,对公务员进行一些旨在拓宽视野、丰富知识、提高技能的培训。
三、分级分类进行培训
公务员培训的方式是分级分类进行,这是按需施教原则的要求和具体体现。分级培训就是根据每个公务员不同的级别,进行有针对性地培训。不同的职务和级别对公务员的素质要求各不相同,不能对所有级别的公务员都按照同样的标准来培训,而应具体分析,区别对待。对职务和级别较高的公务员,要全面培养他们政治、经济和文化方面的知识和科学决策能力;职务和级别较低的公务员,素质要求也相应不同,在制定培训计划时应区别于级别较高的公务员。
分类培训就是对不同类别的公务员进行有针对性的培训。本法第十四条将公务员职位划分为综合管理类、专业技术类和行政执法类等类别。其中专业技术类和行政执法类是本法对公务员职位作出的新分类,这两类职位的工作职责对公务员的素质要求有特殊性,因此对这两类公务员的培训应当区别于综合管理类公务员的培训。专业技术类职位是指为机关履行职能或正常运转提供直接的技术支持和保障的职位,如公安部门中的法医、外交部门中的翻译、海关部门中的原产地评估师、各机关中负责维护计算机网络的工作人员等。在科学技术高度发达的今天,专业知识和专业技术的发展更新很快,因此对专业技术类公务员的培训在时间安排上应当更灵活,内容应为相应领域中最新的技术,以使他们更好地为机关决策提供技术参考和支持。行政执法类职位是指负责履行行政监管、行政处罚、行政强制、行政稽查等现场执法的职位,将主要在工商、税务、质检、环保、城管等行政执法部门的基层单位中设置。这一类别的公务员由于是法律的直接执行人员,是政府社会管理与市场监管职能的直接履行者,他们的素质和工作质量对人民群众的切身利益产生直接的影响,并影响到国家机关和公务员队伍的形象。因此,在培训行政执法类公务员的时候,应当有针对性地增强他们“为人民服务”的意识,提高他们依法行政、依程序执法的意识和能力、履行公务的技巧、与行政相对人沟通的能力及处理紧急事件的能力等。此外,本法第十四条还规定,国务院可以根据实际需要在条件成熟的时候,对具有职位特殊性,需要单独管理的,增设新的职位类别。对于新增设的职位类别,也应当对这类公务员有针对性地开展培训,提高他们的综合素质,使其各方面能力达到职位职责的要求。
四、培训的机构
培训机构是具体落实公务员培训制度的场所和培训教育的实体,是贯彻公务员培训制度的重要保证。我国现在已经形成以专门的公务员培训机构为主体,其他各级各类培训机构为辅的公务员培训网络。本条第三款就是根据我国培训机构的现实情况制定的。
专门的公务员培训机构是我国公务员培训网络的主体。专门的公务员培训机构主要是:国家行政学院和地方行政学院。国家行政学院的主要任务是,为我国培养高级公务员和一部分中级公务员,着重培养他们的业务知识、技能、领导才能及相关素质。在我国实行公务员制度后,凡拟晋升高、中级公务员职务的人,在任职前必须经过国家行政学院一定时期的任职资格培训,以提高担任较高职务应具备的素质。经过结业考试,学习成绩合格者,方能取得任职资格。地方行政学院的主要任务是培训地方中、初级公务员。目前,地方行政学院大部分设在同级党校内,实行的是一套人马两块牌子的体制。
我国公务员培训网络还包括机关委托的其他培训机构,主要有普通高校、科研单位和其他教育机构。让其他培训机构参与到公务员的培训中来是本法为解决公务员培训当中所出现的一些问题而采取的办法。国家建立的专门的公务员培训机构并不能满足公务员培训对多层次性、多样性、地区性的要求,而普通高校、研究机构一般都有较为悠久的历史,具有雄厚的师资力量、完善的教学设备和丰富的办学经验,委托它们承担培训任务,有利于充分利用各种培训力量和资源,与专门的公务员培训机构实现优势互补。近年来我国还出现了一些社会培训机构,这些机构举办的培训具有很强的灵活性和适应性,允许这些社会培训机构以一定的条件参与公务员的培训,也将有效地弥补现行公务员培训的不足。
国家公务员管理条例内容
中央公务员主管部门负责全国公务员的综合管理工作。县级以上地方各级公务员主管部门负责本辖区内公务员的综合管理工作。上级公务员主管部门指导下级公务员主管部门的公务员管理工作。各级公务员主管部门指导同级各机关的公务员管理工作。
国家公务员必须履行下列义务;遵守宪法、法律和法规;依照国家法律、法规和政策执行公务;密切联系群众,倾听群众意见,接受群众监督,努力为人民服务;维护国家的安全、荣誉和利益;忠于职守,勤奋工作,尽职尽责,服从命令;保守国家秘密和工作秘密;公正廉洁,克己奉公;宪法和法律规定的其他义务。国家公务员享有下列权利:非因法定事由和非经法定程序不被免职、降职、辞退或行政处分;获得履行职责所应有的权利;获得劳动报酬和享受保险、福利待遇;参加政治理论和业务知识的培训;对国家行政机关及领导人员的工作提出批评和建议;提出申述和控告;依照本条例的规定辞职;宪法和法律规定的其他权利;
公务员法的主要内容可归纳为两个方面:
1.关于公务员制度和公务员管理的总括性规定,包括公务员制度的指导思想、基本原则,公务员的范围、条件、义务与权利,公务员的职务与级别,公务员管理机构以及违反公务员法的法律责任等;
2.关于公务员管理各个环节的基本管理制度的规定,包括公务员的录用、考核、职务任免、职务升降、奖励、处分、培训、交流回避、工资福利保险、退休、申诉控告、职位聘任等等。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
第十一条公务员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
(二)年满十八周岁;
(三)拥护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
(四)具有良好的品行;
(五)具有正常履行职责的身体条件;
(六)具有符合职位要求的文化程度和工作能力;
(七)法律规定的其他条件。
公务员回避规定(2020修订)
第一章 总 则第一条 为了加强对公务员的管理和监督,完善权力运行制约机制,防止利益冲突,保证公务员依法、公正执行公务,建设信念坚定、为民服务、勤政务实、敢于担当、清正廉洁的高素质专业化公务员队伍,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规定。第二条 公务员回避,是指机关依照法律法规规定,对公务员在有关职位担任领导职务或者职级、执行公务等作出限制或者调整。
公务员回避包括任职回避、地域回避和公务回避。
法律法规对公务员中领导成员以及监察官、法官、检察官等回避另有规定的,按照有关规定办理。第三条 公务员回避工作坚持以马克思列宁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科学发展观、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贯彻新时代党的组织路线和干部工作方针政策,加强党对公务员队伍的集中统一领导,坚持下列原则:
(一)党管干部;
(二)从严管理、注重预防、及时调整;
(三)客观公正;
(四)依法依规办事。第四条 各级公务员主管部门按照管理权限和职责分工负责公务员回避工作的综合管理、业务指导和监督检查。各级机关按照管理权限负责公务员回避的组织实施。第二章 任职回避第五条 公务员凡有下列亲属关系的,不得在同一机关双方直接隶属于同一领导人员的职位或者有直接上下级领导关系的职位工作,也不得在其中一方担任领导职务的机关从事组织、人事、纪检、监察、审计和财务工作:
(一)夫妻关系;
(二)直系血亲关系,包括祖父母、外祖父母、父母、子女、孙子女、外孙子女;
(三)三代以内旁系血亲关系,包括伯叔姑舅姨、兄弟姐妹、堂兄弟姐妹、表兄弟姐妹、侄子女、甥子女;
(四)近姻亲关系,包括配偶的父母、配偶的兄弟姐妹及其配偶、子女的配偶及子女配偶的父母、三代以内旁系血亲的配偶。
本规定所列亲属关系,包括法律规定的拟制血亲关系。
本规定所称直接隶属,是指具有直接上下级领导关系;同一领导人员,包括同一级领导班子成员;直接上下级领导关系,包括上一级正副职与下一级正副职之间的领导关系。第六条 有第五条所列亲属关系的,不得以录用、调任、聘任、转任等方式到其中一方担任领导成员的机关工作。第七条 公务员不得在其配偶、子女及其配偶经营的企业、营利性组织的行业监管或者主管部门担任领导成员。第八条 公务员任职回避按照以下程序办理:
(一)本人提出回避申请或者所在机关提出回避建议。
(二)组织人事部门按照管理权限进行审核,并提出回避意见报任免机关。在报任免机关决定前,应当听取公务员本人及相关人员的意见。
(三)任免机关作出决定。需要回避的,原则上在组织人事部门提出回避意见之日起30日内予以调整。一般由领导职务层次较低或者不担任领导职务的一方回避;领导职务层次相同或者均不担任领导职务的,根据工作需要和实际情况决定其中一方回避。
特殊情况下,任免机关可以直接作出回避决定。第九条 机关执行任职回避确有困难的,公务员主管部门根据管理权限可以统筹协调安排。第十条 因地域或者工作性质特殊,需要变通执行任职回避的,由省级以上公务员主管部门规定。第三章 地域回避第十一条 公务员担任乡(镇)党委和政府主要领导职务的,应当实行地域回避;公务员不得在本人成长地担任县(市)党委和政府主要领导职务,一般不得在本人成长地担任市(地、盟)党委和政府主要领导职务。
公务员不得在本人成长地担任县(市)纪委监委、组织部门、法院、检察院、公安部门主要领导职务,一般不得在本人成长地担任市(地、盟)纪委监委、组织部门、法院、检察院、公安部门主要领导职务。
民族自治地方的少数民族领导干部的地域回避按照有关法律规定并结合本地实际执行。第十二条 公务员地域回避的程序按照本规定第八条的规定办理。第四章 公务回避第十三条 公务员应当回避的公务活动包括:
(一)考试录用、聘任、调任、领导职务与职级升降任免、考核、考察、奖惩、转任、出国(境)审批;
(二)巡视、巡察、纪检、监察、审计、仲裁、案件侦办、审判、检察、信访举报处理;
(三)税费稽征、项目和资金审批、招标采购、行政许可、行政处罚;
(四)其他应当回避的公务活动。
2020年新公务员法实施细则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实施方案
为贯彻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以下简称公务员法),2006年4月9日,中共中央、国务院向全国印发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实施方案。
2020年3月3日,《参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管理的单位审批办法》发布,2006年4月9日中共中央、国务院印发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实施方案》附件五《参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管理的单位审批办法》,2006年8月20日中共中央组织部、人事部印发的《关于事业单位参照公务员法管理工作有关问题的意见》同时废止。
中文名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实施方案
外文名
Implementation plan of the law of the People’s Republic of China on civil servants
颁布时间
2006年4月9日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
适用对象
全体公务员及参公人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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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全文
方案解读
法规介绍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以下简称公务员法)已由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五次会议通过,自2006年1月1日起施行。
公务员法是我国干部人事管理第一部具有总章程性质的法律,在我国干部人事制度发展史上具有里程碑意义。公务员法的公布施行,为科学、民主、依法管理公务员队伍提供了重要依据,为提高公务员依法执政、依法行政、依法办事的能力提供了重要保障,为深化干部人事制度改革,建设一支优秀人才密集、善于治国理政的高素质专业化公务员队伍提供了重要支撑,有利于加强党的执政能力建设和各级政权建设,有利于推进社会主义物质文明、政治文明、精神文明与和谐社会建设。
贯彻实施公务员法,推进公务员制度建设,依法管理好公务员队伍,是各级党委和政府的一项重要职责。各级党委和政府要加强领导,科学安排,稳妥推进,务求实效。各级组织、人事部门要认真履行公务员主管部门牵头抓总的职责,切实负起责任,统一规划,明确分工,精心组织,按照先易后难的原则,分清轻重缓急,扎扎实实地推进公务员法实施工作。各有关部门要积极支持、密切配合,共同做好公务员法实施工作。各级机关要严格执行公务员法及其配套政策法规的各项规定,依法办事,以实施公务员法为契机,进一步加强机关自身建设,不断提高公务员队伍的政治业务素质,促进勤政廉政,提高工作效能。要切实做好思想政治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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